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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全文

情感百科对于恋爱是非常有用处的,我们应该耐心学习一些情感方面的知识,当有情感问题时我们应该如何解决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全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今天边肖与您分享婚姻法解释一相关规定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若干问题解读(一)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法施[〔2001〕3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1条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3条、第45条和第46条中所指的“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对其家庭成员的身心方面造成一定有害后果的行为。持续和频繁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的人与其他人共同生活。这种情况指的是配偶和婚外异性成员不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的人。

第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仅依据《婚姻法》第四条提起的诉讼。如果案件已经受理,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男女双方按照《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要件时开始。

第五条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均已符合结婚的实质性要求,按实际结婚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基本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受理前重新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未完成的,同居关系应当解除。

第六条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死亡,另一方主张配偶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已登记婚姻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利益相关方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应当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

(2)以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人是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的近亲。

(三)以禁止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一方的近亲属。

(4)以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合结婚的疾病为由申请解除婚姻关系的人是与病人生活在一起的近亲。

第八条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的,在法定婚姻无效解除后,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判决。一旦对婚姻的有效性做出判断,它将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另行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婚姻关系”一语;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对方或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的损害为要挟,强迫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

因胁迫而要求解除婚姻的人只能是被胁迫方婚姻关系的一方。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胁迫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规定的诉讼时效。

第十三条《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直至被依法宣告无效或者撤销。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没收当事人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判决送交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宣告无效的,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视为共同所有。但是,除非有证据表明它属于其中一方。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允许合法婚姻的当事人作为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婚姻法》第17条规定“丈夫或妻子有权处理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的规定应理解为:

(1)丈夫或妻子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如果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被处置,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

(2)丈夫或妻子应就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决定,而不是因为日常生活的需要。夫妻双方应该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果另一方有理由相信它代表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无知为由反对善意的第三方。

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方知道协议“配偶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婚姻法》第19条第18条规定,夫妻一方拥有的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仍在接受高中以下教育,或者已经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和其他费用。Qg13.com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该同意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因当事人的过错决定不离婚。

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婚姻关系”一语;军方犯了错误。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以及军人的其他重大过错,可以判断婚姻关系。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不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五条在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期间,当事人请求中止探望权行使的,人民法院经征询双方意见,认为有必要中止探望权行使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权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申请恢复行使探望权。

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和其他负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责任的法定监护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中止其探视权。

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面,生活很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财产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

如果离婚后一方没有地方住,那就很难生活。

在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可以在其个人财产中帮助贫困者获得住房,这可能是居住权或房屋所有权。

《婚姻法》第28条第46条规定:“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中无辜一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裁定不离婚的,不支持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依照本条规定单独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起诉离婚。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46条时,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依据本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要求损害赔偿的,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起。

(二)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辜一方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根据本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单独诉讼。

(3)在无辜一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被告没有首先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第二审期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第32条婚姻法第4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拒绝执行探望子女的判决和裁定。指对拒绝协助对方行使探视权、不能执行儿童人身和探视行为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第三十三条修订后的《婚姻法》适用于《婚姻法》修订后正在审理的一审和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边肖与你分享的的全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延伸阅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婚姻法解释二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通过。它将一直有效到20XX年。以下小编辑与你分享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内容,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婚姻法解释二全文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

人民法院不支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制造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

人民法院不支持配偶一方在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欠的债务,也不支持第三人的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h/)根据20XX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补充规定修正案》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就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但是,当事人请求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无效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如果原告申请撤诉,将不被允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应当通知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经审查无效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无效婚姻案件,应当分别制作婚姻效力认定和其他纠纷处理的判决书。

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未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以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双方为被申请人。

如果配偶一方死亡,未亡配偶是被告。

如果丈夫和妻子都已死亡,被告不应被列入名单。

第七条人民法院对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离婚和宣告婚姻无效申请的,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在宣告婚姻无效申请判决后进行。

前款规定的婚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审判继续进行。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九条离婚协议达成后一年内,男女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反悔,要求变更或者解除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认为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没有欺诈、胁迫或者其他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约定支付的彩礼,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同居的;

(三)婚前付款,给付款人造成困难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投资个人财产取得的收入;

(2)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将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应获得的养老保险福利和破产及安置补偿。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知识产权所得,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明确取得的财产性所得。

第十三条军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待遇、伤残津贴、医疗和生活补贴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军人复员费、自谋职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离婚案件,夫妻结婚年限乘以年平均值,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度平均数,是指上述费用按照特定年限分配给士兵的总额。具体的术语是70岁的平均预期寿命和士兵参军时的实际年龄之间的差异。

第十五条夫妻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份、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和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难以按照市场价格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将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当事人的名义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进行分割。对方不是公司股东的,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同意将其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配偶,且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转让出资份额、转让价格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相同价格购买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不愿意以相同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前款规定的证明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大会的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陈述。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将合伙企业中一方的出资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双方协商一致,将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对方时,应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并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分割转让所得财产;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退伙或者返还部分财产的,返还的财产可以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同意退伙或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夫妻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

(一)一方主张经营企业的,在评估企业资产后,取得方应当相应补偿对方;

(2)如果双方都声称经营企业,在双方投标的基础上,获得企业的一方应相应补偿另一方;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一方婚前出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如果房屋所有权证以一方名义登记,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的价值和权属,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a)如果双方都声称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并同意投标,则应允许投标;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该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相应补偿另一方;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拍卖房屋的情况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予裁决,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房屋的用途。

当事人取得前款所列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后,如有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出资购买房屋的,该出资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向双方捐赠的除外。

双方结婚后,如果父母为双方出资购买房屋,则该出资应视为给双方的礼物,除非父母明确表示给一方的礼物。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不支持债权人就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但是,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已婚家庭的共同生活。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除非配偶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制造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不支持配偶一方在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欠的债务,也不支持第三人的主张。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依据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对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死亡的,未亡人对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协议时明确放弃要求,或者要求是在离婚登记手续完成一年后提出的,则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配偶的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金额。

第二十九条本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实施后,人民法院对新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实施后,如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以上是小编辑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与你分享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全文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相关内容。今天副主编与您分享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仅供您参考和学习。

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通过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持续和频繁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已婚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已婚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的名义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的情形。

第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仅依据《婚姻法》第四条提起的诉讼。如果案件已经受理,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男女双方按照《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要件时开始。

第五条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均已符合结婚的实质性要求,按实际结婚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基本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受理前重新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未完成的,同居关系应当解除。

第六条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死亡,另一方主张配偶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已登记婚姻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利益相关方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应当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

(2)以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人是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的近亲。

(三)以禁止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一方的近亲属。

(4)以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合结婚的疾病为由申请解除婚姻关系的人是与病人生活在一起的近亲。

新婚姻法解释全文

第八条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的,在法定婚姻无效解除后,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判决。一旦对婚姻的有效性做出判断,它将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另行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胁迫,是指行为人胁迫对方或者其近亲属对其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的情形。强迫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

因胁迫而要求解除婚姻的人只能是被胁迫方婚姻关系的一方。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胁迫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第十三条《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直至被依法宣告无效或者撤销。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没收当事人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判决送交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宣告无效的,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视为共同所有。但是,除非有证据表明它属于其中一方。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允许合法婚姻的当事人作为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有平等权利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1)丈夫或妻子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如果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被处置,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

(2)丈夫或妻子应就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决定,而不是因为日常生活的需要。夫妻双方应该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果另一方有理由相信它代表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无知为由反对善意的第三方。

第18条《婚姻法》第19条提到的"如果第三方知道协议",配偶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婚姻法》第19条第18条规定,夫妻一方拥有的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仍在接受高中以下教育,或者已经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离婚应予准许”的情形,不应裁定因当事人过错不离婚。

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称“军人有重大过失”,可以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和军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大过失进行判断。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不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五条在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期间,当事人请求中止探望权行使的,人民法院经征询双方意见,认为有必要中止探望权行使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权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申请恢复行使探望权。

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和其他负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责任的法定监护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中止其探视权。

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获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如果离婚后一方没有地方住,那就很难生活。

在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可以在其个人财产中帮助贫困者获得住房,这可能是居住权或房屋所有权。

第28条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中无辜一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裁定不离婚的,不支持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依照本条规定单独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起诉离婚。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46条时,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依据本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要求损害赔偿的,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起。

(二)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辜一方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根据本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单独诉讼。

(3)在无辜一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被告没有首先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第二审期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第32条婚姻法第4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拒绝执行探望子女的判决和裁定。指对拒绝协助对方行使探视权、不能执行儿童人身和探视行为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第三十三条修订后的《婚姻法》适用于《婚姻法》修订后正在审理的一审和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的补充规定(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

人民法院不支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制造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

人民法院不支持配偶一方在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欠的债务,也不支持第三人的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h/)根据20XX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补充规定修正案》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就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但是,当事人请求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无效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如果原告申请撤诉,将不被允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应当通知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经审查无效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无效婚姻案件,应当分别制作婚姻效力认定和其他纠纷处理的判决书。

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未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以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双方为被申请人。

如果配偶一方死亡,未亡配偶是被告。

如果丈夫和妻子都已死亡,被告不应被列入名单。

第七条人民法院对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离婚和宣告婚姻无效申请的,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在宣告婚姻无效申请判决后进行。

前款规定的婚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审判继续进行。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九条离婚协议达成后一年内,男女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反悔,要求变更或者解除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认为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没有欺诈、胁迫或者其他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约定支付的彩礼,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同居的;

(三)婚前付款,给付款人造成困难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投资个人财产取得的收入;

(2)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将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应获得的养老保险福利和破产及安置补偿。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知识产权所得,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明确取得的财产性所得。

第十三条军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待遇、伤残津贴、医疗和生活补贴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军人复员费、自谋职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离婚案件,夫妻结婚年限乘以年平均值,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度平均数,是指上述费用按照特定年限分配给士兵的总额。具体的术语是70岁的平均预期寿命和士兵参军时的实际年龄之间的差异。

第十五条夫妻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份、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和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难以按照市场价格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将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当事人的名义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进行分割。对方不是公司股东的,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同意将其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配偶,且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转让出资份额、转让价格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相同价格购买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不愿意以相同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前款规定的证明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大会的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陈述。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将合伙企业中一方的出资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双方协商一致,将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对方时,应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并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分割转让所得财产;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退伙或者返还部分财产的,返还的财产可以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同意退伙或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夫妻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

(一)一方主张经营企业的,在评估企业资产后,取得方应当相应补偿对方;

(2)如果双方都声称经营企业,在双方投标的基础上,获得企业的一方应相应补偿另一方;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一方婚前出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如果房屋所有权证以一方名义登记,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的价值和权属,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a)如果双方都声称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并同意投标,则应允许投标;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该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相应补偿另一方;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拍卖房屋的情况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予裁决,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房屋的用途。

当事人取得前款所列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后,如有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出资购买房屋的,该出资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向双方捐赠的除外。

双方结婚后,如果父母为双方出资购买房屋,则该出资应视为给双方的礼物,除非父母明确表示给一方的礼物。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不支持债权人就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但是,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已婚家庭的共同生活。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除非配偶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不支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制造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

人民法院不支持配偶一方在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欠的债务,也不支持第三人的主张。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依据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对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死亡的,未亡人对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协议时明确放弃了请求,或者请求是在离婚登记一年后提出的,则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配偶的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金额。

第二十九条本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实施后,人民法院对新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实施后,如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就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除《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申请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证明的,另一方无相反证据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夫妻一方要求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有效。

当事人一方提起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并提供必要证据证明的,另一方无相反证据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的主张有效。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绝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要求支付赡养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不得支持夫妻一方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但有下列主要原因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对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疗的人负有法律义务,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所得,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同意将一方拥有的财产捐赠给另一方。捐赠人在捐赠财产变更登记前取消捐赠,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父母一方婚后为子女购买的房地产,其产权登记在投资者子女名下的,只能视为赠与其子女一方。房地产应被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双方父母购买的房地产的产权登记在其中一名子女名下,则该房地产可被视为由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分享,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实施虐待、遗弃等行为,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根据特别程序的要求变更监护关系。被变更的监护人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丈夫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对是否生育的争论,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应当用其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他/她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地产以首付款人名义登记的,离婚时双方应协商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未偿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双方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赔偿对方的贷款和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

第十一条未经对方同意,一方出卖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方要求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离婚时对方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2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使用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以父母一方的名义出资购买参与住房改革的房屋。产权登记在父母一方的名下。如果另一方主张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房时的出资可视为债权。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支持离婚时未退休且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条件的一方配偶和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的另一方配偶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方当事人主张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的养老金账户部分分割为夫妻婚后共同财产的主张。

第十四条双方在人民法院就离婚登记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或者达成离婚协议,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不履行承诺,又不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作为继承人,未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另一方在提起离婚诉讼时要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双方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贷款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的,视为双方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的,可以按照贷款协议中的约定办理。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过错,人民法院不支持一方或者双方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未处分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该财产确实是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依法分割该财产。

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这些是新婚姻法解释编制的全文的相关内容,而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也规定了许多关于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等相关内容。,这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我希望编辑编辑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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