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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恋六年的爱人却在分手一个月后另娶他人

情感也是需要经营的,两个人在一起就要一起维护这段感情,到底应该如何处理情感问题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相恋六年的爱人却在分手一个月后另娶他人,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我和前男友相爱六年了,但是这六年也比不上他跟别人在一起的一个月。我们是在一场迎新晚会上认识的,那个时候我是艺术系的学妹,他是计算机系的学长,我们共同为迎新晚会表演节目。他唱歌很好听,人也很优秀,见面的第一次我就心动了。

随着接触的加深,我发现他对我也很有好感,他为了演唱了一首林俊杰的《小酒窝》,他说这首歌只为我一个人唱,那时的我感觉幸福真的开始慢慢有了预兆。就这样我们在一起了。相恋第一年,我们总是无时无刻陪在对方身边,我们有说不完的话,每次在一起都能谈天说地。我们会在操场的草坪上一起看天,也会和我一起去图书馆看书消磨时光,每天我们都是同进同出一起吃饭散步。

本来我以为这种日子会持续下去,可可后来,他就很少陪我了,他更多的时间都花在了陪朋友打游戏上面。也很少会去在意我的感受。为了能和朋友的聚会,他推掉和我的约会,为了能一起打游戏,拒绝陪我出去逛街泡图书馆。一次两次还好,次数久了我也开始心生不满。

我们吵了很多次,在他眼里,我的需要陪伴变成了无理取闹,他没有考虑过我的感受。

后来我提出了分手,他很冷淡地同意了,并没有出言挽留我。六年的相恋就这样结束了。本来我还抱着一丝他会回心转意的念头,但是现在却没有了。

分手一个月,我从朋友那里得知,他和别人结婚了。听到这个消息后我的心情很微妙,微妙相恋六年都没有走到一起的人,竟然在分手一个月后就结婚了?我心里有点难过。后来我跑去看了他的空间动态,看到了他的婚礼照片。他还给照片备注:献给老婆的一首歌小酒窝。

这一刻我的心彻底凉了。当初他说只为我唱的情形还历历在目,现在转头就对另外一个人说了。到了这个时候我才明白了,为什么他会这么快的就结了婚,对他而言和我在一起的六年只是消磨时间而已,他并没有真心爱我。想通之后我心如死灰,对他再也没有了牵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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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4月,赵涵结束了在南通的工作,回到江西和他的男朋友一起生活和吃饭。出乎意料的是,一个月后,赵涵发现了男性和女性的生理缺陷,考虑到了重复的决定分手。杨的恳求被拒绝了,166000多元被水冲走了。杨怒不可遏,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赵父女。

在法庭上,赵的父亲和女儿辩称,上诉人自己的原因阻止了婚姻的进行,他有权收取"保证金",这不属于彩礼金额,不能退还。根据法院的理解,杨也同意,1月份与同居期间,由于自己的心理问题,两人之间没有实际的性关系。

崇川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10多万元的“保证金”、4万多元的“金钱”、2万多元的“衣裤钱”和6000元的“贺礼”一并支付。不管实际的名字是什么,它们都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赵涵和他的家人提供了与婚姻缔结密切相关的资料。目的是确立财产作为未来婚姻缔结的保证,其特征应归因于彩礼。由于心理问题,上诉人在与赵涵同居期间无法进行所有正常的性生活。这位妇女从避免签订合同的名义婚姻生活的角度出发,认为拒绝两人重新相处是没有道理的。然而,根据当地习俗,“保证金”是保证男女双方不退婚的关键。毕竟,在这种情况下,它肯定是由妇女分手提出的。因此,“保证金”应该退还。考虑到两人长期同居,赵的父亲和女儿最终决定退还上诉人杨的“保证金”10多万元、“衣裤钱”2万元和使用价值3万多元。

赵的父亲和女儿坚持说"保证金"不能退还,并将上诉提交至再审人民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称之为■

另一方可以规定返还彩礼

本案的主要异议在于,本案中涉及10万元以上的“保证金”是否属于彩礼,被上诉人是否应当返还?

另一方面,该案二审共同审判长曹璐则详细表示,夫妻财产纠纷中的嫁妆钱,应以缔结夫妻关系为目的,根据民间习俗和人情,男女双方应在婚前向女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和财物。在这种情况下,直言不讳的“保证金”只是民间习俗的一种流行表达,并没有法律规定。此外,夫妻关系具有明显的人身安全特征,因此不能使用“保证金”。此外,本案中的“保证金”符合彩礼的特点,属于彩礼的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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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璐详细解释说,支付彩礼是一种标准的个人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上诉人和赵涵不能结婚,标准不能贡献。上诉人可以约定返还彩礼。但是,实际退款金额应充分考虑当地的风俗习惯、在哪里明确提出完成人身安全连接、是否有相互的食、穿、住、行,相互的食、穿、住、行的时间长短,以及资产的运用等因素。赵的父亲和女儿将嫁妆钱的特别账户用于各自家庭承诺的特殊主要用途。他们已经购买了配件,并将在退还嫁妆时用商品偿还部分账户。同时,由于双方的短期同居关系,被上诉人应返还的彩礼金额可以自行扣除,而赵福作为本案所涉彩礼的具体私人收受人,应承担返还对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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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m.qg13.com/q/53925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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