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前几天,微博上的一个话题火了:为什么现在觉得谈恋爱很难?
有人说,是这个世界太过浮躁,撩来撩去的太多,真心的太少。
还有人说,是因为缺少日久生情的条件,也没有一见钟情的资本。
而话题评论的最高赞是这样一个答案:不是我自己不想谈恋爱,而是我越来越不会谈恋爱了。
单身的时候你去相亲,想和对方说说爱好,聊聊三观,可还没坐定,对方就来了一句:
“有房,没车,体制内工作, 1年后结婚,可以吗?”
你一脸懵,我相的是亲,是准备一起走完下半生的爱人,而不是物质条件丰富的合伙人。可能只是个例吧。
可是10次去有8次对方说出了同样的话,问出了同样的问题,你开始怀疑自己,是爱情观出了什么问题吗?
后来你好不容易找到了爱情,准备和对方一直走下去。可偶尔看见文章:
“微信秒回的男人,才是真正的爱你”
“真正爱你的男人,一定会为你花钱”
你开始敏感,开始迷惑,开始觉得男友没有做到这些就是不爱你。
你觉得对方不是那个对的人,因为对的人东南西北都顺路,任何时候都对自己有空。
然后吵架,分手,不再谈恋爱。
是不想谈吗?不啊,主要是不会谈了,感觉自己做什么都不对。
02
粉丝小希在后台留言说,自己本来想谈一场甜腻腻的恋爱。撒撒娇卖卖萌时不时作一作,可是现在却谈了一场高冷独立的恋爱。
因为只要自己一撒娇,一卖萌就会被人diss说太作了。
她说自己刚谈恋爱的时候,就喜欢粘着男朋友,粘着他打游戏,粘着他去逛街,甚至连睡觉的时候都会粘着他。
可是大家都说小希太粘人,谈恋爱应该彼此独立,不能这样。
而男友到后来,也开始埋怨小希无理取闹,不给他自己的空间,想让小希独立成熟一些。
后来小希忍住了多次想找他冲动,变得独立起来。男友不主动找她的时候,她也不会主动去打扰对方。
可姑娘说这不是自己想要的爱情啊。自己想要粘着他,正是因为喜欢他,正是因为在乎他。
可现在,不在他面前任性,理智的从来都不会出错,不会对他哭,不会对他笑,真的是爱他吗?
小希说,自己再也不想谈恋爱了,因为自己学不会对爱的人什么也不计较,什么也不在意。
朋友阿橙也有同样的疑惑。
阿橙是一个很在乎仪式感的人,她觉得没有仪式感的爱情就不算爱情,纪念日互送礼物,情人节出去大吃一顿,都是美好的回忆。
可是,男友却不明白为什么要那么形式主义,为什么要每天说一句“我爱你”才行。难道不说就是不爱了吗?为什么要互送礼物,难道不送就不能过节了吗?
阿橙无奈地说:“仪式感不是用来证明爱的,而用来表达爱。”
最后两个人还是以分手告终。
后来听到他到处给别人说,阿橙是个很虚伪的人,总爱形式主义,还很物质,总是管他要礼物。
阿橙无奈问我:“难道真的是我的错吗?”
阿橙哪里有什么错,错的是这个社会的标签太多了。
03
那天同事在朋友圈发了一张男友窝在床上看书的照片并配上了文字:
“爱是舒适且不尴尬的沉默。”
我刚点完赞,就收到同事发来的微信消息,说很无语,下方有人评论说:
“最好的爱情是一直有话聊,而不是沉默。”
同事无奈,热恋的期间有说不完的话可以理解,可是接触时间长了,也需要偶尔独立的空间,彼此做自己的事情。
不互相打扰,不你侬我侬,不会刻意去找话题,不费神,不累人,不用琢磨更无需纠结,一个打游戏,一个刷淘宝。
这不是爱情最好的状态吗?难道有说不完的话那才是真正的爱情吗?
其实不管是有话说,还是沉默,都没有错,没有人可以规定爱情的正确方式。
姑娘们不想生孩子,不想结婚,现在也不会谈恋爱了。
有人追你的时候你想着慢慢来,结果对方觉得追你太难了,一个星期不到就消失的无影无踪;
那你就选择好追一点,然后又被对方说太过廉价。
恋爱的时候你钱自己赚,灯泡自己换,结果被人说是女汉子,不懂得示弱;
然后你开始撒娇,开始让自己看起来像个可爱女人,但却又有人说你太作。
这边说着:“这样的人,一定不爱你”。你身边的人说着:“他那样做,是因为爱你。”
分手时,分的绝情,说你心肠硬,根本没有爱过;分的委婉,又说你是绿茶婊,不果断。
然后你说,谈恋爱,真的好难。
其实想一想,我们想要的其实很简单的。
想谈一场很甜的恋爱啊;
想跟他看遍这个世界的繁华与落寞;
想与他走过山川和湖海;
也想跟他体验未知的一切;
也想和他共度一段有趣的人生。
想要的都是美好的,想要的也都是真心的。
可是为什么有一天,这样的事情也会变成一种奢望呢。
好的爱情,其实就是不会被这么多条条框框约束,想爱就爱,想撒娇就撒娇,没什么大不了。
幸好,每一人在感情中都有迷茫的时刻,迷茫过后我们都还在期待爱情的到来,希望遇见那个相处不累的人,在他面前可以最放松最自然。
所以当有人说你作,说你闹的时候,你可以牵着他的手大声说一句:“老娘就喜欢这么谈恋爱!”
每个人都觉得夫妻关系会在这对夫妇分居两年多后被彻底淘汰。夫妻长期分居会自动离婚,这是真的吗?夫妻关系等同于名存实亡吗?下面,让我们来看看关于夫妻分居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没有关于自动离婚的法律法规,长期分居后自动离婚也不容易。现行标准《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主动调解或者立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离婚申请。人民检察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实分裂,调解失败,应该允许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不成的,可以离婚...调解的第(4)项要求两地因感情不和而分开两年。要详细了解婚姻法中有关两地分居的要求,必须掌握以下内容:
长期分居等同于完全自动离婚吗?
1。离婚有两种方式。这是一个协议离婚,也就是说,如果两个人愿意离婚,他们可以去对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即如果两人不能同意离婚,离婚的另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到婚姻登记处单方面申请离婚登记。经过这么多努力,他为什么这么无情?可以进行情感诊断吗挽回
2。通常,当两个人愿意离婚时,他们很少谈论分居。也是少数夫妇,也愿意挽回结婚,彼此会承诺一次分居时间,根据原因,沟通,交流,看是否有机会给对方食物、衣服、住房和交通。事实上,这种情况比较少见。由于意见一致,绝大多数夫妇立即申请离婚登记。然而,作为婚姻法律师,人们期望即使他们愿意离婚,他们仍然可以讨论两地分居的时间,而不用花太长时间来看他们是否能根据他们共同的朋友、孩子、父母等来再次修复他们的感情。挽回婚姻。
3。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分居两年离婚的必要条件是: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这一要求代表了由于工作和谈判两地的分离。即使两地分居两年,人民法院也只会将两年分居视为夫妻关系是否被分割的直接证据。上述裁决的依据不容易离婚。
此外,自然是一个单独的居住地址,而不是一个单独的房间睡在同一个房子里。事实上,“因情感不和而分离”是一个无法证实的事件。中国的法律法规没有在法律法规中定义“两地分离”,也没有详细的法律要求。因此,“两地分离”本身无法得到证实。很难证明“两地因感情不和而分离”。
4。因此,全面性表明如何看待两地的分离。
如果双方在离婚问题上达成一致并同意分居,他们可以制定分居协议,并对分居的时间、地址、方式和财产做出书面承诺。当分居时间到来时,如果不允许结婚挽回,两人将申请离婚登记。
如果对方规定离婚,而对方不愿意离婚,那么刑事辩护律师建议不要考虑两地分居的问题。在提起离婚诉讼之前等待两年的分居不是一个好办法。由于两年的分居只是一个直接证据夫妻关系的分割,人民法院不一定对离婚做出裁决。此外,这两个地方的分离是不容易交叉检查和核实的。
对夫妇来说,长时间分离是不容易的。当他们的婚姻出现裂痕时,他们应该尽力挽回。如果他们不能挽回,他们应该被起诉。如果您在情感层面遇到任何困难,欢迎您申请注册情感网vip会员,以及专门从事在线咨询技术的情感顾问。
“你才25岁,干嘛着急结婚?”
“你不知道,在我们农村这个年龄早该结婚了,我要再不嫁出去,等我弟结婚了我就无家可归了。”
这是同事小张跟小王的对话,她们是同龄人,于同一年来到这家公司,人生经历与家境皆有不同。
小张出生于城市,从小在父母的呵护中长大;小王出生于农村,从小在父母的忽视中长大。
还记得她俩刚来公司那会儿,小张的父母生怕她钱不够用,时不时的打来电话关怀,甚至每个月都给她转一定的零花钱。
小王的父母刚好相反,她们从不担心女儿在外过得不好,她们所关心的只是小王是否能够按时将钱寄回家。
那时小王每月收入只有3000元,除去600元的房租,只剩下2400共日常开销,可即便如此,父母依然要求她每月寄500块钱回家。
刚开始大家都觉得无比惊讶,毕竟大部分人都是在父母的宠爱之下长大的,像小王这样的经历或许不少人一辈子都未曾经见过。
时间长了,大家也就习惯了,只是很多人并不了解她的人生经历,大家以为她只是每个月给父母固定的生活费而已,其实她的处境要远比大家所想象的困难。
如今25岁的小王正忙着相亲,她希望能够在最快的时间之内谈婚论嫁。
大家都笑话她太着急了,才25岁,还这么年轻,干嘛急着结婚,在大城市里面30岁左右结婚的女孩子数不胜数,超过30岁还没有结婚的女孩子也很多。
每当这个时候,她就向大家说,“在农村,我没有做剩女的资格,不结婚就等于无家可归” !
如果她不出生于农村,她也不想这么着急的跨入婚姻的殿堂,可没办法,她只是一个农村丫头,比不得城市里面的女孩可以主宰自己的人生,可以等待心爱的那个人出现。
她有一个弟弟比她小三岁,父母已经在四处托人说媒,如果弟弟在她之前结婚,那么她的处境会非常尴尬,从此以后她就真的无家可归了,因为在农村里面向来都是儿子继承家业,女儿早晚都是别人家的人。
弟弟有了弟媳妇,那个家就不再是她的家,她即便还没有出嫁,也会遭弟媳妇嫌弃,她虽然常年在外,但逢年过节总是要回家的。如果连逢年过节都没有了落脚处,她会觉得非常悲哀,所以她希望能够快速结婚,以此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家。
大家在得知她的处境之后心中都升起了一股同情之意,小王告诉大家,其实她并不是最可怜的,因为她有工作,又不与父母一同长住,那些常年待在农村的女孩才是最可怜的,兄弟结了婚,她们就真的无家可归了。
常有人说,大龄剩男大多居住于农村,而大龄剩女大多居住于城市,不管这样的说法是否正确,但有一件事情是真的,那就是农村大龄剩女真的屈指可数。
很多农村女孩到了20出头就会谈婚论嫁,在农村超过30岁还没有结婚的女孩几乎是不存在的。
关于这其中的原因,有人说是因为农村男多女少而造成的,这确实是原因之一,但更重要的原因还在于女孩子自身。
农村人大多重男轻女,女孩儿就像漂泊的浮萍,只有在找到婆家之后才能获得安定的生活,因为父母家永远都不是她们真正的家。
没有经历过的人虽然永远无法理解她们的感受,但她们的感受却是最直观的,她们不被爱,也不被重视,就连自己居住了20多年的家,也并不是她们真正的家,这真的是一件令人无比同情的事情。
可没办法,农村人向来讲究养儿防老,在他们的思想观念里面只有儿子儿媳才靠得住,女儿终究是要嫁人的,所以家里面几乎都是儿子儿媳说了算。
知识改变命运。
我曾认识一个来自于农村的女孩子,她凭借自己的努力一口气念完了研究生,25岁那一年她开始出来工作,30岁那一年她过上了家庭事业双丰收的生活。
她有自己的婚房,不用看任何人的脸色,她嫁给了高级知识分子,老公既爱她又尊重她,她不用继续生活在重男轻女的环境中,更不会被别人逼着生儿子。
农村女孩想改变自己的命运,最好的方法便是读书,对于农村孩子而言,读书也许不是唯一的出路,但绝对是最好的出路。
尤其是女孩子,只有在获得学历之后,才能拥有更好的生活,才能扼住命运的喉咙。
财富改变命运。
古人常说有钱能使鬼推磨,每当这个时候大家总会跳出来指责这种拜金言论,因为在大部分人的心目当中,这种言论极其扭曲,可大家又不可否认金钱的确可以改变一个人的人生。
农村女孩为何不结婚就无家可归?除了她们的父母重男轻女之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那就是她们没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
城市剩女为什么多?女孩子们为何敢晚婚,甚至不婚?因为她们有稳定的居所,有恃无恐自然不用着急。
农村女孩不比城市女孩那般幸运,她们只能依靠自己,在有了事业,有了财富,有了自己的房子之后她们也能够掌控自己的命运。
在遇到心仪的对象之后,大家都渴望婚姻,可结婚与结婚之间终究是有区别的,有些人是因为爱情而结婚,而有些人却是因为担心无家可归而结婚。
后者难免让人觉得有点别扭,可这却是现实所在。
连自己的婚姻大事都无法掌控,农村女孩儿们是多么的缺乏安全感?
以小见大,这不是一个关于婚姻的问题,而是一个关于人生的问题,农村女孩儿想掌控自己的人生,就必须得依靠自己。
等你变得强大了,安全感自然就有了,到了那个时候,你再也不用担心居无定所,无家可归,你可以主动扼住命运的喉咙,过自己想过的日子。
可能很多人都特别在乎自己的手相如何,很多人都希望自己有能够预知未来的功能。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是不可能存在预知未来的人。那么,如果想要预知未来,我们唯一的方法可能就是看看自己的手相,如果一个人希望看到自己的感情,那么,我们大多可能会关注自己手相感情线。怎么解释两条感情线?
手相感情线深浅问题
感情线又称爱情线,指从小姆下掌边起向食指方向的一条手掌线,为掌中最主要线纹之一。
手相感情线以深切、清晰、明了及色泽光亮者为最佳。手相感情线深刻清晰,这样的人对待感情很自信,并且很主动。一旦遇到心仪的对象一般都能主动出击,所以一般能把握机遇,幸福美满!
感情线以深切、清晰、明了及色泽光亮者为最佳。感情线深刻清晰,这样的人对待感情很自信,并且很主动。一旦遇到心仪的对象一般都能主动出击,所以一般能把握机遇,幸福美满!
有的人感情线上有分叉,则主感情运势不是很顺利,多坎坷不平。遇到情感问题?0元领取1次专业分析
这类人往往感情不是很专一,在爱情方面不能长久。而婚后如果把握不好,恐有再婚或多婚的信息。而感情线上有两、三条或数条叉线的人,主思绪紊乱、心神不专,对待感情不够认真,有些花心,朝三暮四,多为滥情之人。
手相感情线长短问题
有的人感情线很长,这类人对待感情多热情,为对方着想、关心较多;相反的,感情线过短,则主冷酷无情,为自己考虑多,为他人着想少。并缺乏责任感,恋爱常常不顾后果,较为短暂,最后多为孤独之人。
有些人的感情线特别长,一直延伸到食指根部,这类人诚实可靠,对待感情忠贞不渝,所以感情也较持久,感情生活也较和顺。
而感情线延伸到食指和中指之间的人,主品格端正、对待爱情专一,也是能获得长久爱情的类型。但是性格多温柔,属于不善言谈的人。
两条感情线之间的关系
两条感情线平行
感情线也叫爱情线,代表一个人对待感情方面的态度,以及未来感情的大致走向。
如果两条感情线为双重感情线(即一段是重合的)
拥有这种手相的人有着侠义心肠,他们为人仁慈,总是不忍心见到他人受苦,他们乐于助人,关键时候能够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他们的善良之行径能够感化周围的人。
两条感情线平直而且在中指垂线的范围内
他们对待感情有着两种看法,一来希望感情方面可以尊重自我不受约束,自由自在。二来又希望可以建立美好的婚姻家庭。因而在感情上他们除了拥有配偶还有情人,在对待她们的态度上都能够做到照顾有加,心细周到,夫妻之间也是相敬如宾。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相关内容。今天副主编与您分享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仅供您参考和学习。
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通过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持续和频繁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已婚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已婚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的名义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的情形。
第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仅依据《婚姻法》第四条提起的诉讼。如果案件已经受理,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男女双方按照《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要件时开始。
第五条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均已符合结婚的实质性要求,按实际结婚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基本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受理前重新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未完成的,同居关系应当解除。
第六条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死亡,另一方主张配偶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已登记婚姻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利益相关方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应当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
(2)以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人是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的近亲。
(三)以禁止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一方的近亲属。
(4)以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合结婚的疾病为由申请解除婚姻关系的人是与病人生活在一起的近亲。
新婚姻法解释全文
第八条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的,在法定婚姻无效解除后,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判决。一旦对婚姻的有效性做出判断,它将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另行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胁迫,是指行为人胁迫对方或者其近亲属对其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的情形。强迫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
因胁迫而要求解除婚姻的人只能是被胁迫方婚姻关系的一方。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胁迫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第十三条《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直至被依法宣告无效或者撤销。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没收当事人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判决送交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宣告无效的,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视为共同所有。但是,除非有证据表明它属于其中一方。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允许合法婚姻的当事人作为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有平等权利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1)丈夫或妻子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如果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被处置,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
(2)丈夫或妻子应就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决定,而不是因为日常生活的需要。夫妻双方应该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果另一方有理由相信它代表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无知为由反对善意的第三方。
第18条《婚姻法》第19条提到的"如果第三方知道协议",配偶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婚姻法》第19条第18条规定,夫妻一方拥有的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仍在接受高中以下教育,或者已经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离婚应予准许”的情形,不应裁定因当事人过错不离婚。
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称“军人有重大过失”,可以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和军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大过失进行判断。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不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五条在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期间,当事人请求中止探望权行使的,人民法院经征询双方意见,认为有必要中止探望权行使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权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申请恢复行使探望权。
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和其他负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责任的法定监护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中止其探视权。
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获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如果离婚后一方没有地方住,那就很难生活。
在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可以在其个人财产中帮助贫困者获得住房,这可能是居住权或房屋所有权。
第28条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中无辜一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裁定不离婚的,不支持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依照本条规定单独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起诉离婚。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46条时,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依据本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要求损害赔偿的,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起。
(二)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辜一方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根据本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单独诉讼。
(3)在无辜一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被告没有首先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第二审期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第32条婚姻法第4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拒绝执行探望子女的判决和裁定。指对拒绝协助对方行使探视权、不能执行儿童人身和探视行为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第三十三条修订后的《婚姻法》适用于《婚姻法》修订后正在审理的一审和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的补充规定(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
人民法院不支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制造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
人民法院不支持配偶一方在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欠的债务,也不支持第三人的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h/)根据20XX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补充规定修正案》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就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但是,当事人请求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无效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如果原告申请撤诉,将不被允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应当通知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经审查无效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无效婚姻案件,应当分别制作婚姻效力认定和其他纠纷处理的判决书。
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未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以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双方为被申请人。
如果配偶一方死亡,未亡配偶是被告。
如果丈夫和妻子都已死亡,被告不应被列入名单。
第七条人民法院对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离婚和宣告婚姻无效申请的,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在宣告婚姻无效申请判决后进行。
前款规定的婚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审判继续进行。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九条离婚协议达成后一年内,男女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反悔,要求变更或者解除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认为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没有欺诈、胁迫或者其他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约定支付的彩礼,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同居的;
(三)婚前付款,给付款人造成困难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投资个人财产取得的收入;
(2)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将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应获得的养老保险福利和破产及安置补偿。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知识产权所得,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明确取得的财产性所得。
第十三条军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待遇、伤残津贴、医疗和生活补贴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军人复员费、自谋职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离婚案件,夫妻结婚年限乘以年平均值,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度平均数,是指上述费用按照特定年限分配给士兵的总额。具体的术语是70岁的平均预期寿命和士兵参军时的实际年龄之间的差异。
第十五条夫妻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份、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和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难以按照市场价格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将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当事人的名义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进行分割。对方不是公司股东的,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同意将其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配偶,且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转让出资份额、转让价格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相同价格购买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不愿意以相同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前款规定的证明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大会的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陈述。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将合伙企业中一方的出资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双方协商一致,将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对方时,应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并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分割转让所得财产;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退伙或者返还部分财产的,返还的财产可以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同意退伙或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夫妻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
(一)一方主张经营企业的,在评估企业资产后,取得方应当相应补偿对方;
(2)如果双方都声称经营企业,在双方投标的基础上,获得企业的一方应相应补偿另一方;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一方婚前出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如果房屋所有权证以一方名义登记,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的价值和权属,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a)如果双方都声称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并同意投标,则应允许投标;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该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相应补偿另一方;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拍卖房屋的情况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予裁决,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房屋的用途。
当事人取得前款所列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后,如有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出资购买房屋的,该出资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向双方捐赠的除外。
双方结婚后,如果父母为双方出资购买房屋,则该出资应视为给双方的礼物,除非父母明确表示给一方的礼物。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不支持债权人就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但是,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已婚家庭的共同生活。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除非配偶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不支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制造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
人民法院不支持配偶一方在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欠的债务,也不支持第三人的主张。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依据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对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死亡的,未亡人对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协议时明确放弃了请求,或者请求是在离婚登记一年后提出的,则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配偶的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金额。
第二十九条本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实施后,人民法院对新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实施后,如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就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除《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申请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证明的,另一方无相反证据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夫妻一方要求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有效。
当事人一方提起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并提供必要证据证明的,另一方无相反证据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的主张有效。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绝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要求支付赡养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不得支持夫妻一方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但有下列主要原因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对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疗的人负有法律义务,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所得,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同意将一方拥有的财产捐赠给另一方。捐赠人在捐赠财产变更登记前取消捐赠,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父母一方婚后为子女购买的房地产,其产权登记在投资者子女名下的,只能视为赠与其子女一方。房地产应被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双方父母购买的房地产的产权登记在其中一名子女名下,则该房地产可被视为由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分享,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实施虐待、遗弃等行为,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根据特别程序的要求变更监护关系。被变更的监护人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丈夫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对是否生育的争论,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应当用其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他/她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地产以首付款人名义登记的,离婚时双方应协商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未偿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双方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赔偿对方的贷款和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
第十一条未经对方同意,一方出卖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方要求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离婚时对方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2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使用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以父母一方的名义出资购买参与住房改革的房屋。产权登记在父母一方的名下。如果另一方主张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房时的出资可视为债权。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支持离婚时未退休且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条件的一方配偶和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的另一方配偶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方当事人主张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的养老金账户部分分割为夫妻婚后共同财产的主张。
第十四条双方在人民法院就离婚登记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或者达成离婚协议,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不履行承诺,又不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作为继承人,未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另一方在提起离婚诉讼时要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双方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贷款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的,视为双方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的,可以按照贷款协议中的约定办理。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过错,人民法院不支持一方或者双方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未处分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该财产确实是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依法分割该财产。
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这些是新婚姻法解释编制的全文的相关内容,而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也规定了许多关于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等相关内容。,这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我希望编辑编辑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佛洛伊德在《精神分析引论》里说:“没有所谓的玩笑,所有的玩笑都有认真的成分。”这句话一语点透人性。
人性果然如此,每个人所说的每一句话都能从其内心深处找到根源,从来没有纯粹的玩笑,那些看起来不切实际的话语,皆是一个人潜意识的体现或者隐藏在内心深处想法的不自觉流露。
婚姻于男人而言是失去自由,于女人而言则是寻到归宿。这便是男人和女人思想的不同之处。男人往往不能非常清晰地区分出自己的情感到底是一时冲动还是长久的心动,而女人在内心深处则完全清楚自己想要的是什么。
已经36岁的李女士终于狠下心和共同生活了十年之久的老公离了婚,其实打从结婚第二年起她就和老公没了共同话题,这么多年来婚姻于她来说完全是个既不靓丽又不实用的外壳。
全是看在女儿的份上,才决定将就过完余生,却没料到人到中年仍旧一事无成的老公在酒桌上说竟然说出:“但凡我条件好点就不会找她。”这么伤人自尊的话。
#8203;李女士和老公张先生是自由恋爱共结连理。两个人从23岁相识到26岁成婚,中间三年的时间里,从来都是李女士主动,张先生被动。李女士在还是小姑娘的时候非常热情,是那种热情似火的活泼姑娘,而张先生则稳重安静。
性格互补的两个人谈起恋爱来比较融洽。用李女士后知后觉的话来评价张先生,完全是个骗子,面上装出一副人畜无害的模样,心眼里却憋着坏。要不然也不会这么多年都一事无成,全是心眼坠的。
婚前的李女士很单纯,认为爱情是最纯粹的东西,不可能有人利用爱情去谋取利益或其他,而她却完全想错了,张先生就是那种一直怀揣着“骑驴找马”想法的人,但却隐藏的很好,恋爱期间一点都没有表现出来自己对李女士的不满意。
这样的感情,注定女方深陷男方随时可以伺机而变。生活总是那么的戏剧化,张先生在和妻子恋爱的三年里,竟一直没有找到更好的可选目标,最后在李女士基本上算是软磨硬泡的逼婚才得以结婚。
其实婚前他们就已经同居了两年左右,见张先生迟迟不提结婚的事,李女士各种暗示,直到最后怀上了孩子这才被形势所迫不得不结了婚。
#8203;一直以来她都认为自己老公是因为性格内向才迟迟不主动提出结婚,却没想到他之所以不主动也不拒绝,完全是出于贪心。一方面对自己能力的不确定害怕分手后找不到更好的对象,另一方面又不甘心和李女士过一辈子,毕竟李女士的无论从性格到外貌长相都不是让他特别满意的那一款。
这世上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不光男人喜欢年轻漂亮的女性,就连女人也不会排斥英俊帅气的男性,但每个人都有自己底线和对自我的认知,是自己能够争取的便去争取,不是自身所能企及的断不会驻足奢望。
可生活中总有那么一小部分人,总也没有自知之明,惦念着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还不愿意提升自己,只盼着天上能掉馅饼。一边享受着身边人的照顾,一边还不领情,坚信自己配得上更好的感情。
张先生就是这种拥有的不珍惜,对得不到的东西充满期翼的人。两人结婚不到一年的时间女儿就出生了,生了孩子之后的李女士不光身材发生了变化,就连性格和对老公的态度都跟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她不止一次地鼓励老公去找一份得心应手的工作好好做。可老公却说就一个孩子还是女孩没有动力。因为这句话李女士曾想过女儿满了周岁就生二胎。
#8203;结果还没等孩子满一岁,家里就已经穷的揭不开锅,夫妻俩常常因为没钱花而吵架,每吵一次就疏远一次,最后干脆分了床,两室一厅的出租屋里,主卧睡着李女士和女儿,次卧睡着张先生。
虽说婚姻过成了半死不活的样子,但李女士仍旧没想过要离婚,她只当是贫贱夫妻百事哀,等孩子长大一点,自己能够出去工作挣到了钱,一切就会恢复成从前的模样。
毕竟逼一个内向的人去做销售工作太不现实,直到分居一年后李女士还在心疼自己老公,为他的反常行为找借口,体谅他包容他。如今看来全部都是自欺欺人,她不过是活在自己的臆想之中。就连这场婚姻都是她为自己编织的美梦。
寡淡无味的婚姻维持了十年之久,女儿从蹒跚学步已经到了什么都懂的年龄,时不时地会问李女士爸爸妈妈是不是离婚了,因为在她的认知里,只有离婚了的父母才会无话可说分开住。
好几次李女士自己也考虑过,这份只剩空壳的婚姻还该不该再继续,但一想到曾经的美好她又会心软,毕竟两个人只是无话可说,并没有谁在婚姻里起了外心犯下原则性的错误。
张先生虽然不能挣钱,却是十分好面子。这么多年来几乎全靠李女士来撑起这个家,张先生除了在人前装出一副事业有成的模样还会时不时地拿李女士只生了一个女孩说事。
就在前不久一个朋友提议聚聚,约了十来个老友一起吃饭,无非是人到中年拉拢人脉,吹吹牛皮。张先生是个好面子的人,自然不会拒绝这种聚会,酒足饭饱之后一帮老爷们很自然地就聊到了事业和家庭。
#8203;所有人都一边谦虚一边显摆,只有张先生丝毫没有谦虚的意思,大概是喝了酒的缘故,话变得出奇地多,且越说越不靠谱,当说到家庭的时候,全然不顾妻子还在场,直接张口就来:“但凡我条件好点就不会找她,脾气大不温柔,最重要的是像个男人。”
听到他这么说,来聚餐的其他人都打圆场转移话题,说他喝高了开始飘让他跪搓衣板醒醒酒。没人劝也就作罢,见有人劝说已经飘起来的张先生越说越起劲,一会说自己看不上妻子,一会又说分居很多年,按《婚姻法》早就不是两口子了。
聚餐当时李女士听见丈夫这么评价自己心就已经凉了,加上女儿之前常常问她是不是已经和爸爸离婚的事。回到家看着呼呼大睡的老公李女士一咬牙写下了离婚协议书。
第二天,张先生睡醒后像往常一样准备吃饭,却看到桌上的离婚协议问妻子什么意思,李女士把聚餐时的事情跟他复述了一遍,本以为他会说自己喝断了片什么都不记得,却没想到他竟然若无其事地说:“老婆原谅我吧,我是开玩笑才那么说。就因为这点小事闹离婚,你是不是忘了当初还是你非要急着嫁给我。”
也许他只道歉还有挽回的余地,但他嬉皮笑脸求原谅的话语里却夹杂着高高在上的味道。李女士一句废话都没多说,只给他一句:“别解释了,必须离婚。当初逼你结婚是我的错,现在我不想一错再错。”
见妻子态度如此坚决,张先生这才紧张起来,但女儿由于从小就没有感受到父爱,对他根本没有太多感情,根本没有帮他求情的意思,一脸的平静。最终,两个人假装了十年的婚姻在一场老友聚会后彻底瓦解。
李女士说,她打从心底感激这场聚会,不仅让她看清了自己的婚姻还帮她下定决心开启新生活。
#8203;唯晨的话
婚姻中常常出现的一种状况就是一方觉得自己“瞎了眼”“吃了天大的亏”。自我感觉良好的同时还把伴侣的功劳一并抹消。用一种高高在上的姿态去指责甚至贬低对方,为的就是在人前证明自己是多么的优秀了不起。
一旦对方较真或者反驳,便又会振振有词地说自己不过是开了个玩笑,再顺便指责对方小气。还有一种人把贬低伴侣的行为看成是自己的尊严面子,打压伴侣的同时对方必须无条件配合,若不配合那便是不给自己面子。
在唯晨看来,这种厚颜无耻之人真的不需要所谓的面子。人与人之间,不管什么关系,尊重和面子都是相互的,你不尊重别人,就没资格要求对方尊重你。同理,人前只顾自己风光装大爷丝毫不给伴侣留面子的人,就别怪最后闹得面子里子全丢光,无法收场。
婚姻是一件严肃的事情,若看不上就尽早直言,一边享受着别人深情的付出一边感慨顾影自怜是人渣的表现。
今日话题:你身边有没有喜欢用“开玩笑”来贬低别人的人?期待你的留言点评。
唯晨说:愿你的生活 在遇到我的文字后 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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