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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异地申诉申请书

行政异地申诉申请书(收藏十一篇)。

在人们素养不断提高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事务都会使用到申诉状,其在写作上具有一定的窍门。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申诉状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行政申诉状参考实例,欢迎大家分享。

行政异地申诉申请书 篇1

赔偿请求人:赵____,男,35岁,汉族,饭店经理,住___市___区___路___号

委托代理人:海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请求人因赔偿义务机关县公安局于200 ___年___月___日实施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给我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现请求赔偿,具体请求是:

(1)赔偿宾馆因停业7天造成的经济损失10.5万元;

(2)赔偿电话费、交通费、律师代理费共计2万元。

请求赔偿的事实和理由是:200__年__月__日,在本县新华大街6号赔偿请求人赵______开办的饭店内,因饭菜质量问题,食客刘__与赔偿请求人赵__发生口角并互殴。在场群众拨打110报警后,__分局巡察民警王__、陈__赶到现场,在处理过程中,王__、陈__嫌赔偿请求人的态度不好,便从墙上摘走饭店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合格许可证,让赔偿请求人一周后到县公安局解决。一周后,赔偿请求人来到县公安局,因食客刘____与赔偿请求人之间已互相达成谅解,故王____、陈____把两件执照还给了赔偿请求人。但请求人的饭店已停业7天,造成损失10.5万元。为此,赔偿请求人从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为自己讨回公道,共花去交通费、电话费、律师代理费2万元。

综上所述,赔偿请求人认为,县公安局巡察民警在处理因纠纷引起的民事案件中,本可以当场解决,但草率简单从事,违法超越行使职权,非法扣押赔偿请求人营业执照,导致饭店停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了维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特向县公安局提出赔偿请求,恳请县公安局确认其扣押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行为违法,并赔偿因此行为给赔偿请求人带来的经济损失。

此致

____县公安局

赔偿请求人:赵____

委托代理人:海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政异地申诉申请书 篇2

申诉人: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xx,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xx,xx市x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丘xx,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中行上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申诉。请贵院撤销上述行政裁定书,依法重新处理。

事实与理由:

xx市xx信息与技术研究开发公司(属个体性质,以下简称xx公司)在xx年xx月至同年xx月期间的经营活动,严重地违反了有关规定。xx年xx月,xx市x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xx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xx公司的代表人陈xx不服处罚提出申诉,该局于xx年xx月作出复查决定。陈仍不服,遂向本局提出申诉。本局于同年xx月xx日以xx工商复(xx)第xx号《复查决定书》作出处罚决定。陈对这一决定还是不服,于同年xx月xx日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陈的起诉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合理条件,该院遂于xx年xx月xx日通知对方不予受理。嗣后,陈仍坚持要起诉,故该院决定予以立案。

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机关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就不应受理。当事人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经审市工商局据以对xx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中所引用的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告的起诉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xx年xx月xx日,xx区人民法院的(xx)xx法行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xx公司的起诉。

陈xx不服,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之规定,原告有起诉权。原审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起诉不当。该院于xx年xx月xx日以(xx)xx中行上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撤销了xx区人民法院(xx)xx法行字第xx号裁定书,并决定本案由该院自行审理。

申诉人认为,就本案而论,xx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有起诉权”的认定是无法律依据的,与法理亦是相悖的,因而是不当的。

一、xx公司的起诉虽符合《民诉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但本案是行政案,并非民事案,它还必须服从《民诉法(试行)》总则的有关规定。该法第三条第二款(属该法总则)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

关健在于法律是否规定对本案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起诉。根据事实,回答应当是否定的:

1.本局对xx公司据以处罚的所有法规、规章都无“不服可以起诉”的规定。

2.甚至违法经营行为发生时(即xx年xx-xx月)或案发时(同年xx月),无任何其他与行政处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不履行可以起诉”的规定。

这里需提及一下的是:本局据以处罚的唯一规章是《xx市城镇个体工商业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是经xx市人民政府xx府发(xx)xx号文批准的。它的法律效力,不仅当时无任何法律、法规加以否定,就是到目前也还是无任何法律、法规否定“规章”的法律效力。恰恰相反,经国务院授权制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xx年xx月xx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十八条却肯定了规章的法律效力。即“对个体工商户投机理”。可见当时本局适用《xx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暂行法)对xx公司予以处罚是合法有效的。

二、xx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引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件》;

从而认定“原告有起诉权”是与法理和有关的立法、司法解释相悖的:

1.法律无溯及(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皆无有溯及力的特别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是xx年xx月xx日起实行。而本案所认定的.行为是发生在xx年xx-xx月间,并未延续到上述《暂行条例》发布实施以后,所以该《暂行条例》不能辖及此案。

2.以下司法解释可为佐证:

(1)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有关适用民法通则时效的几个问题的批复》(批复xx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第1条述:人民法院审理民法通则施行前发生的民事案件,无论是已经受理尚未终结,还是今后受理的,凡民法通则施行前法律、政策已有规定的,则适用原来的法律、政策;民法通则施行前法律、政策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申诉人认为,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未作出别种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案件应当适用上述规定的精神。

(2)国家物价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行政诉讼等问题的溯及力的解释(xx年xx月xx日),(xx)价检字第xx号第一条述:《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被处罚单痊和个人不服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的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不具有溯及力。现在查处xx年xx月xx日《条例》发布以前的价格违法案件,应以案发时施行的国务院《物价管理暂行条件》为依据。该(暂行条例》没有作出被处罚单位和个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的复议决定即最终裁决。因此,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当事人的起诉,依法不应受理。

本案与上述情况十分相似,故本局根据法律和法规,在本局的(复查决定书》末了写明“本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申诉人认为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尊重本局依法行使权力的权利。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请贵院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中行上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依法重新处理。

此致

xx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xx

工商行政管理局

xx年xx月xx日

行政异地申诉申请书 篇3

申诉人:xx 男 汉族 19xx年3月7日出生 江苏省镇江市人 浙江良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伙人 住宁波市镇海区沿江西口路398号302室

身份证:xx 电话:xx

被申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申诉人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xx)二中初字第829号行政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xx)高行终字第720号行政裁定书,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撤销该裁定书 确定司法部为本案适格的被告 由贵院——最高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

事实和理由

一、 立案程序严重违法

(一)北京二中院充当司法部的看门人,严重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20xx年12月10日下午16时,北京二中院收到我不服司法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司法部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起诉状,本案属于必须受理的行政案件。北京二中院应当在7日内受理,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北京二中院却拖延684 天不立案,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给公民一个说法并依法承担责任。

(二)北京二中院自20xx年8月27 日、28 日、31日、9月5日、9月12日连续给我打电话,要我:去北京、补起诉状、补充材料、主动放弃、电话通知交诉讼费等手段,给我设陷阱、诱使我上当,企图把他们不立案的责任转嫁到我头上。(参看我的博文《北京二中院的陷阱》)。

(三)在他们一连串阴谋失败后,迫于压力,不得已在将9月13日为我特制的《受理通知书》发给我,却不用法律规定的标准格式。目的就在于剥夺了我的举证权利。一直到他们作出这份裁定书,都没有给我一天举证期限。连我提出请求法院向司法部調取《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所列出的24份证据,都被北京二中院拒绝,完全剥夺了我的举证权。而这24份证据,是司法部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依据。浙江省司法厅未给我,司法部也不给我,北京二中院却又拒绝提供。北京二中院充当司法部的看门人、保护伞,狼狈为奸、昭然若揭。

关于庭审中的程序违法下面再加以分析。北京二中院的裁定书中当然不敢暴露这些严重违法、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行为,我有权获得赔偿。北京二中院在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这份裁定书就是证据。

二、开庭程序严重违法

庭审记录概述

20xx年12月7日上午9时30分,北京二中院第二审判区、第35审判庭,本案在法官的法锤落下,道貌岸然的徐宁审判长,宣布原告刘葆生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一案现在开庭!原告刘葆生,代理人朱德娟,被告司法部代理人到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撤销司法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但本次开庭只审理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不涉及其他问题。下面由原告发言。(没有按照惯例,让原告宣读起诉书,)

原告发言,首先表明本次开庭独立审理被告适格性问题,没有法律依据。接着就《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增加及变更部分作了说明,同时就已经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充分证明司法部就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被告未发表质证意见;

审判长要被告读答辩状;

我继续举证、质证;当我举证被告行政复议程序违法时!

审判长打断说:本次开庭只审理被告适格性问题,其他问题不要涉及;

我从证据中抽出《行政复议案、以谁为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要求提交证据,请法庭质証,被审判长拒绝;

行政异地申诉申请书 篇4

申诉人:罗xx,男,xx岁,x族,xx县人,医务工作者,住xx县xx街xx号。

申诉人:陈xx,女,xx岁,x族,xx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罗xx之妻。

申诉人因不服xx县人民法院(xx)盐法行诉字第xx行政判决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绵法行上字第xx号行政裁定,特依法向你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诉人诉xx县人民政府之不应经租房屋而经租引起产权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一起落实解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案件。所争执之房屋现为xx县xx街xx号(与申诉人现住房为一个房号)。该房系申诉人罗xx之父罗云藻于20xx年购得旧房后改建而成,面积xx平方米。罗云藻在该房建成后因劳累过度吐血死亡。20xx年,申诉人罗xx之母王素容因后夫赵俊臣的成份问题与后夫一起被迫迁往农村居住。其时,申诉人罗xx尚且年幼,在城里投靠亲友读书,房屋锁闭。此后,城关镇(现云溪镇)政府部门,未征得房主同意,擅自开门,先后安排东街伙食团和甜食店等单位使用,直至20xx年,城关镇和县房管部门将东街xx号纳入私房社会主义改造。20xx年经县领导处理,该房全部退还房主,但在20xx年申诉人一家又被强行赶出。申诉人全家x口无处栖身,不断申诉,要求退还私房。20xx年xx县人民政府以(xx)xx号文件决定发还其中xx平方米作为补留住房。申诉人认为,东街1x号确系申诉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房改造前确无私人之间的租佃关系,此情况有本案一、二审代理律师的调查材料和知情的东街干部群众证明,县政府认为申诉人在私房改造前曾将该房出租作营业用房确无充分证据,因此,县政府将其纳入私改,实行经租,最后没收该房,违反了国家关于经租房屋的有关政策,也不符合xx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川建委发(xx)城xx号文件的规定,属于不符合私改条件而私改,应予纠正。故申诉人一直向县政府有关部门申诉,但均无结果,不得已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县人民法院在已经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费,至今尚未退还)的情况下,又以此案不属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诉后,你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的'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致使申诉人有冤无处伸,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申诉人认为,你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20xx年xx月xx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开宗明义,在第1条中就指出了颁布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也指出:“根据宪法和党的十三大的精神,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适当扩大人民法院现行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私房改造问题是个历史遗留问题,行政诉讼法当然不可能单独列出,所以该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才单列了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该条该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这样做,也才能体现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你院在(xx)绵行上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中作为驳回上诉的理由提到的“最高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想来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20xx年x月xx日发布的法(研)发(xx)xx号文件《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中指出了“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一一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申诉人认为,依据这一规定来确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也是错误的。第一,该《通知》只是提出了私房问题的一些处理方法,并不是对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第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只是一个政府部门,既无立法权,又无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会同该部下发的文件并不具有司法解释更不具有立法的效力;第三,该《通知》发布于20xx年x月xx日,《行政诉讼法》生效于20xx年x月x日,该《通知》显然不能用来限制或解释《行政诉讼法》。再者,本案是由县人民政府直接作出行政决定的,已经剥夺了当事人提出复议的权利,人民法院又拒绝受理,如何能实现和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由于申诉人的私房被错误私改,申诉人一家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全家x口只有一人有户口,子女入学、就业都无着落,全家仅靠申诉人摆地摊维持生计。为此,恳请贵院能依法撤销原裁定,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罗xx,陈xx

行政异地申诉申请书 篇5

申诉人:

申诉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诉人:

被申诉人:

案由:因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更名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现更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决定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乌中立终字第119号行政裁定,现依法提起行政申诉,恳请相关司法机关依法纠错。

申诉请求:

1、(xx)水立初字第10号、(xx)乌中立终字第119号、(xx)乌中行监字第34号、(xx)新行监字第28号、乌市检民(行)监[xx]65010000197号、新检民(行)监[xx]65000000186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2、请求依法撤销第xx0311号行政决定、(xx)42号行政复议决定。

3、请求依法判决申诉人之子施xx的死亡为工伤(亡)。给予赔偿金人民币100万。

一、基本案情:

20xx年3月20日,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施xx为工伤(亡)的xx号行政决定。20xx年7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维持不予认定施xx为工伤(亡)的(xx)42号行政决定的复议决定。20xx年11月7日,xx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xx)乌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xx年2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xx)新刑二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20xx年0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xx)刑四复字14272314号死刑复核裁定。20xx年5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xx)新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判决。20xx年02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xx)新刑减(假)字第00057号刑事裁定。20xx年02月0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xx)新刑减(假)字第00075号刑事裁定。20xx年3月18日,xx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xx)乌中刑监字第0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20xx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xx)新刑监字第3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20xx年0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20xx年第6集(总第65集)发表《关于张俊杰故意杀人(第511号)--同事间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应慎用死刑》的学术论文。

二、主要问题:

20xx年7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维持不予认定施xx为工伤(亡)的(xx)42号行政决定的复议决定;明显违反“先刑事后行政及民事”的程序规则;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29日作出(xx)新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终审判决书之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未依法中止复议案件的审理,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对一个尚在审理的刑事公诉案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越权代替司法机关提前作出定性和结果的预判,存在干扰影响后续刑事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申诉人认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存在下例恶劣行为:

①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②违反法定程序;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③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④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⑤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案件定性产生影响。

三、申诉理由:

申诉人认为:一、二审法院存在以程序法审查之名从事否定实体法审查之实的司法错误。不论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申诉人从未主观放弃自己拥有的诉讼及申诉的权利!多年来,申诉人也一直在通过合法的途径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问题。20xx年3月18日,xx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xx)乌中刑监字第01号。20xx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xx)新刑监字第37号。20xx年0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安排了刑事案件视频接访谈话。

申诉人认为:在本案中最早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是申诉人原儿媳王xx,可是申诉人也是本案利害相关方,其也应当有权提起行政、刑事案件的复议、诉讼及申诉权利,但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未向其送达过任何法律文书,致使其无法提起行政、刑事案件的复议、诉讼及申诉。正是因为不恰当的剥夺原告人施xx、金xx应有的行政、刑事案件的复议、诉讼及申诉权利,致使申诉人多次上访,最终致使本案成讼。因此在本案中对申诉人施xx、金xx而言,不存在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况且该诉讼期限也根本无从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民事通则》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请求权人为…丧葬费支付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根据《宪法》第41条第3款的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申诉人现依法提起行政申诉。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签名):xx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异地申诉申请书 篇6

尊敬的公司领导:

我于XX年XX月XX日成为公司的试用员工,到今天X个月试用期已满,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现申请晋升为公司正式员工。

作为一个初次从事XXXX工作的新人,初来公司,曾经很担心不知该该如何做好工作;但是公司宽松融洽的工作氛围、团结向上的企业文化,让我很快完成了从新手到熟手的转变。

在实习期间,在部门领导和同事的耐心指导,使我在较短的

时间内适应了公司的工作环境,也熟悉了本岗位的整个操作流程。在本职工作中,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及时做好领导布置的每一项任务,同时主动为领导分忧;专业和非专业上不懂的问题虚心向同事学习请教,不断提高充实自己,希望能尽早独当一面,为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经过这X个月,我现在已经能够独立处理本岗位的相关业务,可以较为熟练地操作办公系统,并保证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对公司的产品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并能根据单子的紧急程度及时跟进单子的进展情况;可以及时的'向领导和相关部门反映问题,保证准确、及时。当然,在实习期间难免出现一些小差小错需领导指正;但前事之鉴,后事之师,这些经历也让我不断成熟,在处理各种问题时考虑得更全面,杜绝类似失误的发生。在此,我要特地感谢部门的领导和同事对我的入职指引和帮助,感谢他们对我工作中出现的失误的提醒和指正。今后,我将进一步提高处理问题的经验方面,进一步增强团队协作能力,不断继续学习以提高自己业务能力。

经过实习期这一段时间,我学到了很多,感悟了很多;看到公司的迅速发展,我深深地感到骄傲和自豪,也更加迫切的希望以一名正式员工的身份在这里工作,实现自己的奋斗目标,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公司一起成长。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恳请领导给我继续锻炼自己、实现理想的机会。我会用谦虚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做好我的本职工作,为公司创造价值,同公司一起展望美好的未来!

此致

敬礼!

XXX

XXXX年XX月XX日

行政异地申诉申请书 篇7

申诉人:曲xx,女,1956年8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xx省xx市xx区山海巷38号。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以(2014)x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曲xx犯寻衅滋事罪,一年六个月。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以(2015)大刑二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曲xx现在xx市监狱服刑。

申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4)中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书和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刑二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书,提出申诉,申请再审。

申诉请求: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4)中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书和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刑二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书,提起再审。

事实和理由:

一、曲xx受到最后一次行政处罚后,没有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不符合刑事立案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刑事立案的基本条件是有犯罪事实发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曲xx在最后一次被行政拘留后,再没有上访的行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曲xx数次以上访为名到xx市xx周边非信访接待区域滋事,被xx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十四次训诫,并被xx市公安局中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次”。拘留的时间分别为2013年5月16日、8月19日、8月26日、2014年3月9日、4月6日。

即,一审法院认定的寻衅滋事的事实发生在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期间,2014年4月6日被行政拘留之后,再没有上访的行为。因此,对曲xx以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立案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对曲xx刑事立案并追究刑事责任是错误的。

二、本案不符合对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的法制原则

对一个违法行为只能进行一次处罚,这是最基本的法制原则。已经处罚过的违法行为,充其量只能作为在对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的从重处罚情节考虑,而决不允许对一个违法行为重复评价、重复处罚。

自从1979年我国恢复法制建设以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一直在坚持这一基本的法制原则,按照我国法院系统关于量刑规范化的司法解释及相关实施细则,被告人的前科劣迹也只是在量刑时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从来没有过将当事人所受到的行政处罚相加起来,然后作出犯罪的评价和处罚。

然而,曲xx2014年4月6日受到最后一次行政处罚后,在没有新的上访行为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竟将曲xx先前受到5次行政处罚的劣迹累加起来,认定为刑事犯罪,这种作法无论在法理上还是情理上,都是讲不通的,都是让人不能接受的。

三、适用法律错误

1.将行政处罚累加起来,按照犯罪处罚没有法律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我国刑法中找不到可以对行为人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累加起来,再从犯罪的角度进行一次评价,认定其犯罪并施以刑罚的'刑事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如果有这种法律规定,请明示下来,以便于行为人认罪服法。

2.按照新的规定追究曲xx寻衅滋事犯罪的作法违背刑法适用法律从旧兼从轻原则。即使立法机关下发了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的新的规定,也应当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办理,对新规定下发之前的行为,适用以往的旧有的法律规定,而不能按照新的法律规定进行追诉。

即使是对已有的法律作了新的解释,也应当先公之于众,然后施行,否则便形成了司法机关想怎样理解就怎样执法,哪怕与司法机关之前的司法惯例不同也在所不惜的不讲理的局面。不向社会示明行政拘留可以累加起来作犯罪处罚即立马实施的作法,与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是相违背的。

四、如果司法机关是以刑罚取代行政拘留,起码应当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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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如果一定要将当事人之前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行为重新评价为犯罪,那么,稍微讲一点理的作法,也应当将之前被拘留的期间折抵刑期,起码也可以让当事人的心里稍微平衡一些。有的地方法院已经采取了这种作法,希望能够适当参考。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曲

xx2015年10月28日

行政异地申诉申请书 篇8

申请人: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案由:因对_______(单位)____年__月__日__号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申请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本申请书副本___份。

原处理决定书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件。

注:申请复议的理由主要陈述原处理决定中事实不符,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处罚处理不当,程序违法等问题。

行政异地申诉申请书 篇9

申请人: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

(原告名称或者单位名称)诉______(被告名称或者单位名称)______一案,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诉到你院(或向你院提出上诉),现请求撤回起诉(或上诉),其理由如下:______。请予批准。

原在起诉时所附送的证据材料______共____件,请予发还。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填写说明:

1.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申请人与被申请的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如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则在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后还应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以及与申诉人的关系等。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应写上律师的姓名以及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2.写明撤诉请求与理由,撤诉的原因应当注意言简意赅。

3.申请人签名一栏,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行政异地申诉申请书 篇10

申请人:汪茂荣,男。汉族。1967年9月19日出生,住舒城县城关镇沙埂村康居点,电话:15956408728

被申请人:舒城县人民政府,法人:张秀萍。地址: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路403号。

原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9月29日作出的《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xx】6号),申请复议。

申请事项:

1、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xx】6号)违法。

2、撤销《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xx】6号)。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房产为证件齐全的商品用房

申请人于1995年购买沙埂村开发的商用房一套,并相继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舒国用[1997]字第030xx6号)和《房地产权权证》(皖舒字第00045781号),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二、被申请人未能出具征收土地审批文件,其土地征收行为是违法的

20xx年,舒城县人民政府作出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项目的决定。该决定确定征收总面积1742亩,征收范围包括申请人房产所在的国有出让土地以及周边大片的农用土地。舒城县人民政府指定县住建局为该项目中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部门,县住建局委托县房地产管理局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项目征收1742亩农用土地,审批权是国务院,应经国务院批准并取得附属建筑物拆迁许可证,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征收。

但申请人多次要求出具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均未果。20xx年房屋拆迁工作启动后,申请人多次要求相关单位出具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涉及1742亩土地的审批文件及拆迁许可证,但作为实施及监管单位的舒城县人民政府和县住建局,始终没有出具。而且,舒城县国土局工作人员还声称“先拆迁再办理审批手续”(有录音证据)。20xx年9月2日,申请人再次向舒城县人民政府提出出具1742亩土地的审批文件及拆迁许可证的书面申请,但其在法定的时间内并未回复。

由此,被申请人未能出具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1742亩土地征收的审批文件,其征收行为是违法的。

三、申请人房产所在区域用于商业性房产开发建设,被申请人出具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行为是非法的

20xx年9月29日,舒城县人民政府向申请人出具《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xx】6号),其主要内容为:依据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北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首先,申请人房产所在地为二类住房用地,不属于公益性用地范畴。根据六安市舒城县城市总体规划(20xx—20xx),申请人房产所处土地性质为二类住房用地。从南溪河综合改造规划平面图来看,申请人房产及周边大面积土地都不在该项目规定的公共用地范畴,而是进行商业性的房产开发。因此,对申请人房产的征收应该是属于商业化行为,而非类似公路、医院、学校等公益性建设需要。

其次,对申请人房产的征收不适用国务院590号令的相关条例,应按照物权法的相关条例进行平等协商。舒城县人民政府在未出具国务院土地审批文件的前提下,擅自作出1742亩土地征收的决定已属于违法。而且,在违法征收的前提下,再次单方面对申请人的房产进行评估并出具强制执行的决定书,更属于非法的强盗行径。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政府无权凌驾于法律之上,对申请人的私有财产单方面评估作价和强制执行,而应该是建立在市场化平等基础上的公平协商。

综上可知,舒城县人民政府在违法的基础上作出的《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xx】6号)是不合法的。

土地是国家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群众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恳请六安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xx】6号),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

行政异地申诉申请书 篇11

申请人:姓名XXXX性别XXXX年龄XXXX职业XXXX

住址:XXXXXXXX(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XXXX住所XXXX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XXXX职务XXXX)

法定(委托)代理人:姓名XXXX单位XXXX住址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

被申请人:名称XXXX地址XXXX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现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请求:XXXXXXXX

事实和理由:XXXXXXXX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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